我是一名 1982 年底入职柳铁一工段下属集体企业的老职工,亲身经历了企业从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所有制,到后续改制、划转的全过程,也见证了集体资产的变迁与自身权益的起落。回望四十余年的职场生涯,我始终以集体企业为家,与工友们共同经营、守护着这份属于集体的产业,却未曾想,临近退休之际,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我踏上了漫长而艰难的维权之路。
1982 年底,我正式入职柳铁一工段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成为一名集体职工。
1988 年 5 月,随着时代发展与政策调整,企业改制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继续在柳铁体系下开展经营活动,这一经营模式延续至今。多年来,我始终坚守岗位,与企业同成长、共进退,从一线职工做起,逐步参与到企业管理工作中。
2020 年,经企业在职职工民主推荐,我被选举为企业管理小组组长,肩负起维护集体利益、服务工友的职责。这份信任,是工友们对我的认可,也让我更加坚定了守护集体企业的决心。
然而,平静的生活在 2021 年底起被彻底打破。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企业营业执照及公章遗失为由,擅自变更企业性质;11 月 22 日,又擅自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12 月 9 日,将存续多年的集体企业直接办理注销。这一系列未经职工知情、未经民主程序的操作,从根本上瓦解了集体企业的存续基础,也为后续职工维权埋下重重障碍。
2022 年 7 月,我又突然得知,该公司以书面通知形式发函至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有限公司,对我作出了 “减员开除” 的处理决定。令我无法理解的是,自始至终,我未收到任何来自公司的书面通知,也未收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证明,更未得到任何关于 “开除” 理由的说明。作为集体企业的职工,我从未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点也在后续相关部门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中得到了明确认定。
更让我困惑的是,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我们的企业性质、资产归属本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破坏集体企业财产;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选举、罢免等,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干预集体企业的内部管理。但现实中,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不仅未经集体企业职工民主程序,擅自作出对我的开除处理,更试图变更集体企业的性质、处置集体资产,甚至有注销集体企业的意图,这一系列行为,严重违背了集体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也侵害了集体企业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也为了守护集体企业的资产不被侵占,我不得不踏上了维权之路。期间,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曾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我方,经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相关部门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未支持其主张。而我为维权,先后向柳州市柳南区相关部门、柳州市中级相关部门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害,确认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法。一、二审相关部门均以 “本案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为由,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此后,我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相关部门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相关部门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其一,案涉房屋原系柳州铁路彩印纸箱厂的厂房,属于生产经营性用房,并非 “居住性质的住房”,不应适用相关规定;其二,一、二审相关部门采信了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未对新证据进行开庭质证,违反法定程序。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相关部门最终裁定,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认为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维权路上的艰辛,只有亲身经历的人才能体会。除了法律程序上的波折,我还要承受着流言蜚语的困扰,甚至遭遇轻视与辱骂。作为一名临近退休的老职工,我从未想过,自己为集体企业奉献了大半辈子,最终却落得 “无理由被开除” 的下场;更未曾想过,属于集体的资产,竟面临被擅自处置、侵占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说明理由。而我作为集体企业职工,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既无权对我作出开除处理,更无权干预集体企业的内部管理、处置集体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我临近退休,却因被莫名开除,面临社保断缴、无法正常退休的困境,这不仅侵害了我的劳动权益,更影响了我的晚年生活保障。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也是职工共同奋斗的成果,集体资产属于全体职工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企业性质、处置集体资产,更无权未经法定程序剥夺职工的劳动权利。我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集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尊重与保护。我将继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也恳请社会各界关注集体企业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共同监督企业的合规经营行为,让公平正义能够真正照进每一位普通劳动者的生活,让集体职工的付出不被辜负,集体资产的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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